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与时俱进贯彻落实党管媒体的原则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校园新媒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发挥校园新媒体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资讯和服务师生等方面作用,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文化氛围,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新媒体,是指以单位(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和在籍在册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微博、微信、微视频、网络视频直播账号、QQ公众平台、数字出版物以及APP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包括责任体系、工作队伍、发布审核机制、动态管理台账等。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是学校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统筹规划全校新媒体建设发展,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全校新媒体运营状况。
第五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官方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各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各级学生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实行分类别归口管理,其中,校级团学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归口校团委管理;学生班级、院级团学组织创建的新媒体平台归口所在学院管理。各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新媒体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审批备案和年审制度。每年底对一、二级校园新媒体平台进行年审,并对相关负责人定期培训。其他新媒体平台由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年审,对管理人员培训,并报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备案。未通过审核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需要开通新媒体平台的单位和个人,事先须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提出申请并进行审批备案,填写《天津城建大学新媒体建设审批备案表》。已开通的新媒体平台要在此文件下发至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备案。
第七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实行“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部门)管理,各单位(部门)可根据建立新媒体平台的目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除此以外,以个人名义创建的新媒体平台,不得以学校中英文全称或简称命名运营,且本人对所发内容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新媒体平台是学校新闻舆论和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阵地,必须从学校工作全局出发把握定位,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要从有利于推动学校内涵发展、展示办学治校成果、传播大学文化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角度出发,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九条 校园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定位和服务对象,注重个性发展,避免重复建设。要加强发布内容建设,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开展积极向上的网络文化。
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严格执行“先审后发”程序。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部门)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学校各类新媒体平台不得发布、复制和传播信息包括: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泄露国家机密的信息;
(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信息;
(三)非官方正式发布的学校信息;
(四)损害学校形象及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信息;
(五)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同时严禁利用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六)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宣传信息;
(七)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网络直播发布涉校信息;
(八)严禁使用涉及侵权的图片、音频、视频及文字等信息;
(九)其他不宜发布的信息。
新媒体各平台对已经发布的不当信息要第一时间给予处理,并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报告。
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二级校园新媒体要及时转发学校官方报道的学校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成果和优秀典型事例等信息。在涉及到学校重大事项或突发事件危机应对处置时,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按照校党委要求统筹协调,统一发声,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严禁私自发布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天津城建大学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部门)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 新媒体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信息化中心审批。
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适时对在新媒体建设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六条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媒体的内容建设、信息管理、技术方案等进行综合评定与监管,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的新媒体平台将予以责令整改、限期关停、注销账号等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将依照新媒体发展情况不断完善本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