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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建大学校园网站管理办法
2018-09-04 10:36  

天津城建大学校园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校园网站管理,充分发挥校园网站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天津城建大学网站包括天津城建大学中英文主页、以“天津城建大学”冠名的单位网站和在天津城建大学校园网上以各类机构、组织建立的网站。  

 

第二章  网站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网站信息的审核发布管理,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学校网站的技术支持。  

   第四条  学校主页“校园新闻”、“通知通告”栏目的信息审核发布分别由学校党委宣传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校内各二级网站由各单位、部门自行负责,二级网站的建设和信息发布需报党委宣传部备案并接受监管,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校园网主页  

 

   第五条  校园网主页一级标题栏目具体内容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自行维护(具体任务分解见附件 1),党委宣传部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学校开展的全校性工作和活动,按照“谁负责谁报道”的原则,由主办单位提供新闻稿源,经分管校领导审阅后,报党委宣传部呈送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宣传部负责在校园网主页发布。  

   第七条 学校校园新闻信息应及时更新。在校园新闻发布的信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学校党委、行政做出的决议、决定等涉及信息公开的内容;  

   2.上级部门指定需要发布的内容;  

   3.学校的重点工作、重大活动的相关信息;  

   4.学校举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区域性及全市范围的重要活动;  

   5.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相关信息;  

   6.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重要成果发布;  

   7.获得各类表彰奖励的信息;  

   8.各单位、部门举办的具有较大影响和引领示范作用的工作。  

 

第四章  二级网站建设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网站或各单位、部门主办的专题网站为二级网站,是学校网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九条  学校二级网站实行网站审批备案制度(审批表见附件 2),二级网站应在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未备案的网站,学校将停止对其网络运行环境的支持。二级网站的域名由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域名资源依据党委宣传部的审核意见进行配置。  

  第十条  临时性二级网站使用后应及时履行注销手续,向党委宣传部提交申请,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依据网站注销流程进行注销关闭。  

   第十一条  二级网站应在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提供的网站群系统(快速自助网站建设平台)上建设。确需自行开发的网站须向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系统开发。自行开发的二级网站需经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安全风险评估后方可上线。  

 

第五章  二级网站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单位、部门网站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网站管理工作负总责。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全面负责本单位网站管理和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并对本单位、部门提供的网络信息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网络管理员,切实做好本单位、部门网站建设、运行与安全管理工作,对网站中的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照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应急小组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网站的页面设计要遵循学校统一视觉形象识别(VIS)规范,网站内容包括学术交流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工作部署和工作通知等。由各部门的通讯员编稿,经主管领导审查同意后录入发布。上网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发布的信息要准确,行文规范;不得发布涉密信息。未经学校批准,校内网站不得开设具有交互功能的栏目,不得发布商业广告信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应及时更新本单位网页中的信息,对于长期(一般不超过 3 个月)不进行信息更新的二级网站,学校将责成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停止对其服务,收回相应的域名。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网站崩溃、信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损坏等问题,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二级网站管理账户和密码由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分配给各单位、部门网站管理员。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管好账户和密码,不得交由其他无关人员使用。管理密码应定期更换,防止他人破解、盗用。网站管理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备案,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接岗人应及时更换密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校园网站管理办法》(津城建院政<2009>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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